中華民國環境保護學會章程
中華民國63年12月28日會員成立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70年 6月 5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
中華民國77年 5月28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
中華民國80年 3月28日第五屆理監事會議初審通過
中華民國88年 3月11日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初審通過
中華民國88年 6月 2日會員大會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環境保護學會
(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ety of Taiwan)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,共圖環境科學之發揚及應用,以期達成保護環境為宗旨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
辦事處。(本會會址由當屆理事會決定)
第二章 任務
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環境科學演講及討論。
二、提倡環境科學之研究並設法籌募該項研究經費。
三、辦理環境保護有關之研究及服務計畫。
四、徵集環境科學圖書,調查國內外保護環境科學事業之發展,
供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。
五、配合政府「保護環境決策」,協助工業界解決環境污染問題。
六、發行有關環境科學研究書刊。
七、訓練及推薦環境科學專門人才。
八、促進國際環境保護之交流與合作。
九、辦理其他有關保護環境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正會員、團體會員、名譽會員、
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。
第 六 條 入會資格:
一、正會員:凡從事環境有關工作或對環境保護有興趣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及
本會理事會通過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與環境保護有關公民營機構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。
三、名譽會員:凡對於環境科學及事業有特殊貢獻,由本會理事會提出,經大會議
決通過者。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,由本會理事會提出,經大會議決通過者。
五、學生會員:凡在校之學生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者。
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因故自願出會者,應具函說明,並經理事會通過,即准其退會。
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,言行有損及本會信譽者,經會員五人以上之署名檢舉,報經監事會
查明屬實後,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將其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:
一、正會員:
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二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(三) 參加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(四) 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。
(五)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。
(六)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(七) 繳納本會各種會費。
(八) 擔任研究、調查、服務、演講及投稿本會刊物。
二、團體會員:
(一) 除無被選舉權外,其權利和義務與正會員相同。
(二) 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年會。
三、名譽會員:
(一) 贈閱本會刊物。
(二) 參加本會年會。
(三) 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四、贊助會員:
(一) 贈閱本會刊物。
(二) 參加本會年會。
(三) 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五、學生會員:
(一) 贈閱本會刊物。
(二) 參加本會年會。
(三) 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
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選出會員代表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
大會職權,選舉辦法另訂之,關於會章之修改,須經全體會員之複決,理監事之
選舉須由全體會員為之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,由正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,組織理事會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為兩年,
連選得連任一次,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事宜。卸任理事長,均為本會之
名譽理事,得出席理事會,但無表決權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候補理事七人,如理事出缺時,按所得選票多寡依次遞補之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幹事若干人,
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任用之。秘書長之任務如下:
一、保管本會印信。
二、承理事長之命令召集理事會。
三、處理並保管本會一切會務文件。
四、辦理會員入會手續。
五、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。
六、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。
七、幹事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,由正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,組織監事會。監事互選一人
為常務監事辦理經常事務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,如監事出缺時,按得票多寡,依次遞補之。
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如研究委員會、編輯委員會、基金委員會及推選委員會;
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
聘任之。
第五章 職權
第十九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,執行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
代理之。
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六章 選舉
第廿三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廿四條 理事及監事由全體正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,隔屆得用通訊無記名連記法
選舉之。
第廿五條 理監事除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外,得由本會推選委員會推薦候選人名單,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後,連同選舉票於每年大會前二個月分寄各會員圈定;但會員得選舉名單以外之會員。選舉票須於大會前一個月寄回,逾期以棄權論。
第七章 會議
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常務理監事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分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之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。
第廿九條 各種會議,除修改章程,處分不動產,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外,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,會員不能出席時,得委託其他會員為代表,但每人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 新舊職員交接於每年一月底以前舉行之。
第八章 經費
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,以下列各款充之
一、入會費:正會員、永久會員及團體會員均各貳佰元,學生會員為壹佰元,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正會員新台幣伍佰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以上;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。
三、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二年者,為永久會員。
四、補助費。
五、服務費。
六、自由捐。
七、基金之孳息。
第卅二條 凡特別捐款或會員一次繳納十二年之會費;應儲存為基金,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決,不得動支本金。
第卅三條 本會各種經費之收入,交本會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之人員依法保管之。
第卅四條 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,停止其會員權利,經補繳會費則恢復其權利;
永久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會員大會者,停止其會員權利,經申請則恢復其權利。
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
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
能及時召開時,應經理監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
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九章 附則
第卅七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
有。
第卅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